李天星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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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天星律师代理姚某劳动争议案胜诉

发布者:李天星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10日 6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10

律师观点分析

【案情经过】

2025年5月13日,姚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,双方签订《试用期协议》,约定试用期1个月,试用期工资为六千八百元。试用期满后,姚某多次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,某公司均予拖延。姚某转正后工资标准为八千元/月。自2025年8月起,某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且未缴社保。2025年9月25日,双方解除劳动关系。姚某申请劳动仲裁,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部分工资,驳回二倍工资等请求。姚某不服,委托李天星律师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劳动关系,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.6万元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.7万余元及经济补偿金四千元。某公司辩称双方已签劳动合同,且姚某删除工作成果,拒付工资。

 

【争议焦点】
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:第一,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;第二,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工资及具体金额,其关于姚某未交付工作成果的抗辩是否成立;第三,案涉《试用期协议》是否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,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;第四,姚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经过仲裁前置程序。

 

【裁判结果】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结合《试用期协议》及离职通知等证据,确认双方于2025年5月13日至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关于工资,某公司主张姚某未交付工作成果的抗辩未达到证明标准,法院不予采信,判令某公司按八千元/月标准支付2025年8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工资1.4万余元。关于二倍工资差额,法院认定《试用期协议》未约定工作场所、休息休假、社保等必备条款,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实质,某公司怠于补签,应支付2025年7月13日至9月25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。关于经济补偿金,因未经仲裁前置,法院不予处理。最终法院判决: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;某公司支付姚某工资1.4万余元及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;驳回姚某其他诉求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。

 

【律师价值】

李天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。首先,在证据组织上,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工资流水、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,形成完整证据链,夯实劳动关系及未签书面合同的事实基础。其次,在法律适用上,精准识别《试用期协议》缺乏法定必备条款的致命缺陷,有力反驳了对方将其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谬误。最后,在庭审交锋中,针对对方“未交付工作成果”的无理抗辩,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予以精准打击,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,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的全额支持,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李天星律师(联系电话:13540786980),以“专注于每一起案件,每一处细节,每一位当事人”的工作信念,兢兢业业的工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四川-成都
  • 执业单位: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
  • 执业证号:1510120********51
  • 擅长领域:综合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法律顾问
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
1510120********51 综合、婚姻家庭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法律顾问